摘要:2013年12月24日,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称,韶关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局原公务员朱美华,虚构入股分红的事实,骗取亲友人民币340多万元,用于购房装修和挥霍。日前,该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011年3
2013年12月24日,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称,韶关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局原公务员朱美华,虚构入股分红的事实,骗取亲友人民币340多万元,用于购房装修和挥霍。日前,该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011年3月至2013年4月期间,被告人朱美华虚构其所在单位可以入股经营客车营运从而获得分红的事实,以投资每股人民币1.6万元每月可以分红900元或投资每股2万元每月可以分红1000元的形式,诱使其公公婆婆、夫姐夫妹、丈夫的同事及其闺蜜等十余人投资“入股”340多万元,期间以“分红”的形式返还了100多万元,诈骗所得240多万元全部被其挥霍一空,其中购买一套价值近40万元的房子,光装修就用了近70万元,并陆续更换了5辆小汽车。
2013年4月15日,被告人朱美华因无法填补“窟窿”,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韶关曲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美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单位“入股”可“分红”的事实,骗取他人“入股”款共计人民币244.9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未退出非法所得,对社会危害严重,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是初犯,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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