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某AA组织游玩,出事后驴友被判承担主要责任

2016-07-21 16:04 作者:韶关旅游网 来源:未知 浏览: 我要评论

摘要:在2013年11月17日下午,韶关市一名女性驴友攀登乳源瑶族自治县境内海拔1241米的老婆头后下撤时不幸坠崖身亡。活动组织者此前以某户外俱乐部的名义在当地一网络论坛户外版发起活动召集帖

    在2013年11月17日下午,韶关市一名女性驴友攀登乳源瑶族自治县境内海拔1241米的“老婆头”后下撤时不幸坠崖身亡。活动组织者此前以某户外俱乐部的名义在当地一网络论坛户外版发起活动“召集帖”,包括坠崖驴友在内共14名驴友参与此次户外攀登活动。
  坠崖事件发生后,遇难家属将网上发起召集帖的俱乐部负责人以及当事领队告上法庭,要求俱乐部给予民事赔偿。2014年9月韶关市曲江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号称“韶关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第一案”的案件时,一度吸引广东、湖南等地数十名户外活动组织者和“驴友”前来旁听。
  日前,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驴友坠崖案件经过历时近两年的一审、二审后终于尘埃落定,法院判决活动组织者和领队分别承担10%和5%的赔偿责任,即被告韶关市某户外俱乐部赔偿65046元及被告魏某赔偿32523元给原告。
 
  驴友家属:
  组织者三大错
  2013年11月17日,一行14名驴友前往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境内的山峰“老婆头”徒步旅行,当日15时许,袁女士在登顶后下撤过程中不慎坠落到约60多米深的悬崖下。后经大批救援人员一天一夜的全力搜救,最终证实袁女士已不幸遇难。
  袁女士家属华某等6名原告称,2013年11月13日,被告以某俱乐部的名义在韶关家园网站户外版发帖召集户外爱好者,定于同月17日攀爬“老婆头”登山路线,袁女士经魏某邀约,于17日参加了此次登山活动,并向活动组织方交纳了50元车费及6元保险费。
  原告方在案件一审时认为,此次事故被告存在三点主要过错:一是被告在组织活动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被告向包括袁某在内的全体参与人员收取了活动意外保险费,但实际没有购买相应的保险;二是被告在组织此次活动中存在重大过失,未能预防悲剧的发生,即被告在明知老婆头登顶路线情况及危险性的前提下,在登顶及下撤过程中,未设置绳索保护措施,且领队未带头下撤而是由袁某第一个下撤,以致袁某失足时无任何保护设备,直接坠至山崖,无法进行及时的应急救援;三是被告某俱乐部打着“AA制”的旗号,组织从事商业营利性活动,意在逃避责任、赚取非法所得。
  坠崖驴友家属方认为,被告方应对袁女士的坠崖身亡事故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因此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连带责任赔偿袁某意外伤害保险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子女抚养费、救援费、精神损失费共计809065.02元。
 
  被告自辩:
  AA制风险自担
  关于“召集帖”发帖人与活动参与者之间的关系,被告某俱乐部、钟某、魏某等7人在法庭审理时辩称此次活动属于自发组织的自助户外运动(即AA制),属于费用自担、风险自担的户外运动,加入者属自愿参加、自我管理、风险自担,加入者之间近属于“同行驴友”关系。
  被告方否认以营利为目的,他们辩称活动“召集帖”内拟定的“50元车费”是由乘车驴友付给当时开车驴友的汽油费,如果不搭乘驴友的车,是无需支付费用的,同时被告方称已经尽了风险提示义务,因此不存在重大过失。
  被告方称,上述俱乐部会员、活动领队魏某在登顶后第一个下山,而袁女士紧跟在领队魏某身后,当魏某在一块4平方米的平台处停顿查看路线时,袁某也到达该平台,随后魏某准备从平台一侧下山,袁女士却准备从平台另一侧下山,魏某立即告诉她“不要从那里下,危险”,袁回应说她是从那里上来的,话未说完就不幸坠下山崖。
  魏某见此情形顾不了自身安全,也向袁女士坠落地点滑下去,当魏某到达袁某身边时,立即将她固定在树枝上,一边呼喊她一边按她的人中,约半小时后,医生邓某也赶到袁女士身边,邓某查看发现袁女士已无生命体征。事发后,其他驴友立即报警,但限于山势及救援人员的技术条件,直到当晚救援人员才赶到案发地点。
 
  法院:
  组织方有一定过错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有完整证据链条证明涉案登山活动是由上述俱乐部组织的,该俱乐部为非营利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社团法人,在组织本次活动中采用AA制,并未从中获利,本不应承担责任;但因其在组织活动时,对活动风险未尽告知义务,对登山危险等级的告知与事实不相符。
  法院认为,“召集帖”未注明危险等级,仅注明难度指数两颗星,强度指数三颗星,与事实不符。“老婆头”海拔也远高于“召集帖”所称的1241米,容易造成参与活动驴友对危险程度的误解。“召集帖”的“必备物品”一栏并未注明需要配备绳索,亦未注明在登顶及下撤时需要绳索保护等内容,而袁女士等驴友下山时本应备有绳索保护实际却未实施,导致袁女士坠崖身亡。
  法院一审认为涉案俱乐部作为活动组织者,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条款规定,袁某对自身跌落悬崖致死,负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俱乐部应酌情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此外,原告主张被告某俱乐部未为袁某购买保险具有一定的过错,法院认为,因俱乐部组织活动采用AA制,在发帖时已注明参与者应购买保险且费用自担,故上述俱乐部并没有购买保险的义务;被告魏某作为领队在整个登山活动中起到组织、管理、协调的作用,但在袁女士下撤时未提示其进行绳索保护而造成悲剧,因此魏某存在疏忽大意的重大过失,但考虑到魏某在事件发生后不顾个人安危全程实施救援行动,法院判定魏某应承担次要责任,酌定为5%的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被告俱乐部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日前,二审判决已生效,俱乐部及魏某自愿履行赔偿义务,给付了部分赔偿款并与死者袁某家属达成了履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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