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从市劳动部门获悉,25日正式实施省劳动保障厅于今年2月26日出台的《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7号文,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是为妥善解决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原固定职工(含干部)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而出台的一项特殊政策,保障和提高这一群体的老年生活水平,缓解社会矛盾,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我市将有3万人受惠该项政策。
据悉,《通知》的适用范围为本省城镇户籍,1978年6月l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原企业的原固定工(含干部),在离开原企业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原企业是指1994年1月后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统筹的中央、军队企业以及原改制破产的企业)。
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可根据需要及经济能力,在自愿原则下,通过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方式,解决其养老保障问题,即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其原工作年限范围内,自愿选择缴费年限并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其选择的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经核准的原工作年限。
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本人承担。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743元,缴费比例按20%确定(其中11%记入个人账户,9%划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一次性缴费金额计算为:743元×20%×本人选择的一次性缴费的年限。对上述公式计算的一次性缴费数额按规定利率计算利息,计息期限从2001年1月l日起,至2008年l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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